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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輿情反映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客綜字第101000422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客家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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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為即時正確回應輿情或媒體報導事件,強
    化輿情反映處理效能,主動蒐集輿情資訊,並加強客家事務關係之管
    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與臺中市客家事務,本會應辦理或改進事項相關,且經平
    面或電子媒體刋載或採訪之輿情案件。
三、作業方式
(一)本會主動蒐集之輿情案件
1、針對媒體刋載案件,由綜合業務組蒐集資料,製作「臺中市政府客家
   事務委員會輿情案件資料紀錄表」(附表一),陳請主任委員核示。
2、經主任委員核示由主管單位參考之案件,由綜合業務組送請相關單位
   參考辦理。
3、經主任委員核示由主管單位簽辦或研析之案件,送請綜合業務組登錄
   公文系統並編註列管號碼後,移主辦單位辦理。
4、列管字號請以「輿字 年度-號碼」字樣註記。
5、相關單位受理輿情案件,應妥適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填具「臺中市政
   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輿情案件處理資料表」(附表二),於陳奉核可後送
   綜合業務組解除列管。
6、辦理期限:經核示應辦理完成期限者,依核示之期限,餘按一般公文
   處理期限六日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案件
1、接獲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反映案件,應即透過列管案件稽催系統請
   主管業務單位辦理。
2、主管業務單位應就輿情內容審慎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填具「臺中市政
   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輿情案件資料處理表」,陳核後回復綜合業務組。
3、綜合業務組彙整後依限回復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或相關單位,並將相關
   資料作成專卷。
 (三)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應予即時回應之輿情案件
1、各單位主管或同仁發現有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之輿情案件,應以單位
   主管為聯繫窗口,儘速陳報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並通知綜合業務組
   。
2、輿情案件之發生時間為上班日或非上班日,其辦理時程分別如下:
(1)上班日
隨即填寫「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輿情案件處理情形表」陳核,至
遲應於該輿情事件發生次日八時三十分前將紙本面陳主任委員,並於當
日撰寫新聞稿向社會大眾說明或澄清。
(2)非上班日
將所蒐集檔案儘速傳送簡訊至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並於例假日結束後
之首日上班日填寫「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輿情案件處理情形表」
陳核,至遲應於該上班日十二時三十分前將紙本面陳主任委員,並於當
日撰寫新聞稿向社會大眾說明或澄清。    
3、綜合業務組應於是日各新聞媒體截稿前將新聞稿傳送報社,俾利次
日發布。
4、輿情案件涉及法令規定者,應於前揭處理情形表載明法令依據,並
將處理結果具體陳述,俟陳奉核可後送綜合業務組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