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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避免出納人
員久任一職之弊端,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
部控制實施方案」五、(七)及「出納管理手冊」第四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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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
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 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 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 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
管理事務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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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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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局長指定
人員會同主辦出納監交。
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
陳報局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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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
表及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
由前、後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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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
,並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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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相關作業由秘書室單位先行協調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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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