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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拾得遺失物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政字第101170100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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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正確迅速處理拾得遺失物,
    特訂定本須知。
二、遺失物管理總局由政風室負責,各分局由負責政風業務之股別辦理。
    遺失物須置放於具上鎖功能之專櫃。
三、遺失物須造冊列管,並確實填寫表格資料。
四、遺失物處理方式如下:
(一)遺失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本局得逕行拋棄、拍 賣、捐
    贈社福弱勢團體或逕以市價變賣之。
(二)遺失物之所有人可辨識者,即通知所有人領回;無法辨識所有人者,
    於本局公佈欄公告招領,其公告期限為一個月以上。
(三)遺失物價值逾新臺幣伍佰元,遺失物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有受領權
    之人未於一個月內認領時,遺失物將交存於警察機關,並領取收據。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或
    無法通知者,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無人認領時,由拾得人取得其所
    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四)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後,於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
    取者或聲明放棄其權利,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本局。
五、依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意旨,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遺
    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


六、具受領權資格者前來認領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依實填寫領取單
    並簽名,另影印身分證明文件一份附於領取單之後,經本局確認資料
    無誤,將返還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