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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秘字第101002322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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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處理。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由局長指派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等單位主管為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聘任之。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由本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會議事項有應迴避之事由而自行迴避者或經本小組決議應迴避者,均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自行迴避或經本小組決議應迴避者,其人數不列入前項人數之計算。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並負責受理本局之國家賠償事件及通知本局業務主管單位、被請求賠償之單位及相關人員。
    接獲通知之單位及人員,應依通知期限完成相關責任之調查與報告程序。業務主管單位並應研擬具體之拒絕賠償或協議賠償之書面建議報告書,於期限前送交秘書室,提送本小組進行會議審議。
    前項業務主管單位於接獲通知時,倘認非其業務主管之事項,應即書面簽會擬改定之單位表示意見後,綜簽陳請局長決定之。如經核准改定,應將該決定併同相關資料,即交核定之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蒐集證據與調查事實時,得要求本局相關單位及人員配合進行勘驗、到場說明及提出書面報告與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該單位及人員不得拒絕。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與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之人員提供意見。必要時,亦得通知請求權人及相關單位人員至現場會勘。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等費用。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秘書室編列預算或於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