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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採購稽核分級管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政四字第101007976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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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採購稽核效能,督促所屬各機關
    學校遵循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作業,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
    能,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依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專案或
    書面稽核所提缺失,以半年為一評核期程,將評核結果分別列為紅燈
    級機關、黃燈級機關、綠燈級機關三類分級管制。
三、評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紅燈級機關:
(一)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累積達十項以上。
(二)採購人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行為累積達二次以上。
(三)辦理採購案件發生貪瀆不法或洩密等弊端而有機關人員遭起訴。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違反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採購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六)一般性缺失項目累積達二十項以上。
(七)未依本小組評核結果函知事項辦理且情節重大。
四、評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黃燈級機關:
(一)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累積達三項至九項。
(二)採購人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行為。
(三)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未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
    表規定辦理。
(四)無統包之適用逕以統包方式辦理,經查有濫用之虞或前置作業草率,
    未確實評估。
(五)適用最有利標,未先行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六)混淆適用、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辦理程序。
(七)一般性缺失項目累積達十項至十九項。
五、評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綠燈級機關:
(一)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項以下。
(二)一般性缺失九項以下。
六、評核結果連續二次列為綠燈級機關者,由本小組擬具獎勵建議意見送
    請各該管機關學校考績會審議。
七、評核結果連續二次列為黃燈級機關者,由本小組函請該機關採購主管
    或採購人員參加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並應於半年內取得及
    格證書。
八、評核結果列為紅燈級機關除列為本小組重點稽核單位外,並採行下列
    精進措施:
(一)第一次列為紅燈級:由本小組函請該機關採購主管人員參加政府採購
    專業人員進階訓練班,採購承辦人員參加基礎訓練班,並皆應於半年
    內取得及格證書。
(二)連續二次列為紅燈級:該機關採購主管以上層級人員應列席本小組會
    議進行專案報告,針對本小組指明之缺失事項研提具體改善辦法。
(三)連續三次列為紅燈級:
 1、該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學校為校長)應列席本小組會議進行
    專案報告,針對本小組指明之缺失事項研提具體改善辦法。
 2、由本小組擬具懲處建議意見專案簽陳市長核示後,送該管機關學校考
    績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