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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請託區公所提供在地稅務服務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06050033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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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縣市合併後幅員遼闊,於行政一體理念下,發展跨機關服務聯盟之廣度及深度,廣布服務據點,提供在地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局主、協辦單位及協辦之區公所如附表一。
三、 執行方式
     (一) 建立分局、公所聯繫窗口:為利相關業務之執行,豐原等四分局提供該分局及所轄公所承辦人員名單予企劃服務科製作請託區公所提供在地稅務服務聯絡人員名冊如附表三,供各分局與公所作為執行本項業務聯絡參考。
     (二)提供空白書表、宣導資料執行方式
1、沿用稅務補給站資料架:沿用縣市合併前於各區公所裝置之稅務補給站資料架,放置宣導資料及空白書表;已不堪使用者,由企劃服務科統一汰換。
2、空白書表、宣導資料之補充
      (1)定期補充:由所轄分局每月定期派員補充。
      (2)機動式補充:於定期補充日前,如經公所通知相關書表、宣導資料已不敷使用,分局應派員即時補充。
3、提供之空白書表、宣導資料項目
      (1)空白書表:以民眾常用申請書表為準,空白書表由總局各職掌單位印製或提供電子檔供分局運用,職掌單位詳本局一○○年一月十八日內網公告之「全功能服務櫃台供納稅義務人使用表單請購管理單位一覽表」。
      (2)宣導資料:財政部印製之各稅宣導手冊及本局自 行印製各項便民服務宣導文宣。
     (三)提供代收件、輔導執行方式
1、提供公所統一收件章:由企劃服務科統一製作,提供協助代收件區公所使用。
2、區公所代收案件之取件
      (1)定期收件:由所轄分局定期每週派員收件一次。
      (2)機動性收件:具時效性案件,由所轄分局視需要即時派員收件。
3、 代收案件之收件日期認定標準:公所於民眾提出申請時,應立即收件,蓋當日收件戳章,分局人員於取件後,即交該分局收文人員按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處理。
四、區公所協助服務項目如附表二。
五、執行成果回報:每單月十日前,各分局應就前二個月執行情形,填寫請託區公所提供在地稅務服務執行成果表如附表四,送企劃服務科彙整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