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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作字第101001737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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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
    留抽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辦法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局為確保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更具代表性、全面性,所進行農產
      品田間採樣工作,其抽驗對象、件數及分工為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糧署規劃訂定之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分工執行抽驗【包
      括重點蔬菜(不含吉園圃班)、一般蔬果〈含養成班、其他重點蔬
      菜〉】及不合格個案再抽驗。
(二)各項工作抽驗前,本局依農作物產期通知轄內輔導單位〈公所、農
      會、合作社等〉於採樣二週前,事先調查採樣農戶,配合規劃採樣
      種類、件數,並連繫輔導單位、農民以利採樣。
(三)田間採樣依「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田間採樣標準作業流程」之採樣
      適當時機,短期蔬菜及屬連續採收之作物於採收前3-5天;水果則
      為採收前10-14天〈果實至少要有8分熟度〉進行採樣送驗。
(四)各項樣品送驗應一週前預先告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
      驗所,並請於採收前迅速完成檢驗,以利對不合格者採取避免流入
      市面之管制措施。
(五)採樣樣品於當日或隔日送檢驗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
      物試驗所〉。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傳真當日之農產品農藥殘留
      檢驗結果報告通知,視同公文立即予處理,並予以建檔列管,收到
      藥毒所傳真之檢驗報告並有判定使用農藥超過衛生署公告殘留農藥
      安全容許量〈含使用未核准登記用藥部分〉之案件即寄發、傳真、
      電話通知輔導單位〈公所、農會、合作社等〉執行「延後採收」規
      劃再予抽驗,未經再抽驗合格,不得採收該農作物,並電話通知農
      民配合執行農作物「延後採收」等查處措施。
(七)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者,本局依農藥管理法,視違規情節輕重於一
      週內,分別予以追蹤教育、調訓、製作訪談紀錄及簽寫切結書〈延
      後採收及遵守安全用藥規定〉等查處程序或予以罰款處分。
(八)農作物延後採收個案,於延後採收期間,請輔導單位〈公所、農會
      、合作社等〉至農民生產地拍照管控該農作物,並進行農民安全用
      藥教育、調訓(請行政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會同辦理。)
      ,視其用藥情形後再追蹤採樣送驗合格後始採收,再送驗期間由本
      局並請輔導單位〈公所、農會、合作社等〉派員追蹤,倘違反規定
      ,依農藥管理法處罰之。
(九)使用未經核准使用之農藥【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
      依農藥管理法第13條規定公告者,不在此限〈延伸用藥〉】,倘違
      反規定,依農藥管理法處罰之。
(十)倘農民表示其使用未核准登記使用藥劑係因農藥販賣業者誤導,或
      所購用藥劑因廠商滲雜而不知或附近農民噴飄散所致,使用農藥者
      提供事證,應予查明逆向追蹤查究農藥販賣業者及廠商,並依「農
      藥管理法」另予以處罰農藥販賣業者及廠商。
(十一)檢驗結果通知使用禁用農藥者,本局迅速採取查處措施包括「不
        得採收」或「銷毀」。
(十二)本局嚴格執行查處工作,包括製作訪談筆錄、追蹤來源及簽寫不
        得採 收切結書、沒入〈銷毀〉同意書,並依農藥管理法處罰之,
        並沒入具有農藥藥效之農產品,予以適當處理〈銷毀〉費用由受
        處分人負擔。
(十三)「不得採收」應予追蹤,倘違反規定,依農藥管理法處罰之。
(十四)本處理原則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