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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10002719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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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主管特殊教育學校、臺中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殊教育班)教師授
    課節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集中式特教班
        。
    (二)分散式資源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巡迴輔導班。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下表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但有特殊情
        形者,得於不影響員額編制、學生受教權,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決議通過後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並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九班以下 十班至十八班 十九班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至三十班 三十一班以上
秘書、處室主任
教學組、註冊組、訓育組、生教組長、衛生組長或其他性質相關之組長
以上各組外之編制內各處室組長

    (二)特殊教育班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
班別 特殊教育類型 教育階段 職  稱 應授節數
集中式特教班 身心障礙類 高級中等學校 專任教師 十六
導師 十二
國民中學 專任教師 十六
導師 十四
國民小學 導師 十八
學前 導師 包班制
資賦優異類 高級中等學校 專任教師 比照同職務普通班教師
導師 比照同職務普通班教師減二節
分散式資源班 身心障礙類 高級中等學校 專任教師 十六
導師 十二
國民中學 專任教師 十六
導師 十二
國民小學 專任教師 二十
導師 十六
資賦優異類 國民中學 專任教師 比照同職務普通班教師
導師 比照同職務普通班教師
國民小學 專任教師 二十
導師 十六
巡迴
輔導班
身心障礙類 高級中等學校 專任教師 服務一校 十四
服務二校 十三
服務三校以上 十二
國民中學 專任教師 服務一校 十六
服務二校 十五
服務三校以上 十四
國民小學 專任教師 服務一校 十八
服務二校 十七
服務三校以上 十六
學前 專任教師 服務一校 十八
服務二校 十七
服務三校以上 十六
資賦優異類 國民中學 專任教師 服務一校 十六
服務二校 十五
服務三校以上 十四
國民小學 專任教師 服務一校 十八
服務二校 十七
服務三校以上 十六

   (三)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教教師,其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
         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依前款規定減授二節。
   (四)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教教師,其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
         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授課節
         數;其減授節數,應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
         會議決議。
   (五)前二款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六)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
         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
         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款每
         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四、實施原則:
   (一)特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
         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
         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第三點第一款教學組
         組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其特教教師之每週基
         本授課節數,包括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
         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於每
         學期內,平均每週以八節為限。
   (三)特殊教育班之特教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者,其減
         授課節數,經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後,
         得再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四)特殊教育班課表每節分鐘數與該階段普通班相同,因排課需要
         致授課分鐘數不足,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採計。
   (五)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授課節數不包括晨光時間、午休時間、導師
         時間、課後打掃時間,及因導師職務所衍生事務所需時間,不
         得納入授課節數。
   (六)集中式特教班上課時間除考量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外,應比照普
         通班上課時間由該班教師負責授課。
   (七)高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導師,應擔任團體活動課程每週一節
         之班會或教學活動,並併入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計算。
   (八)資源班教師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
         援教學,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以不超過該名教師授課節數三分之
         一。
   (九)資源班教學分組以三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但經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通過,不在此限。
   (十)資優資源班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
         期間之上課節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資源
         班每週總授課節數百分之十。
五、國民中小學特教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教教師如需兼任行政職務,以兼任特教組長為優先。
   (二)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其授課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同
         職務行政人員授課節數。
   (三)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所減授節數應優先由具特教教
         師資格之教師對等補足。
六、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休息時間)應與同年級
    普通班學生相同為原則,集中式特教班非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或提
    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為安排外加課程得加以調整。
七、特教教師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協同教
    學方式授課者,其授課節數核算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授課節數,每人每
         週以六節為限。
   (二)非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依個別教師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給
         鐘點費。
八、兼任本局或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工作之教師,每週以授課二
    節為原則。
九、學校主管處(室)應依本要點查核教師授課節數及課表。
十、巡迴輔導教師如因服務型態特殊,需調整每週授課節數,得由學校擬
    訂計畫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其他授課節數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