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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港特定區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26878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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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臺中港特定區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營
        運期間回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

第三條 本中心每年按前一年度累計用戶接管數依下列標準估算回饋金:
 一、一萬五千戶以下回饋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超過一萬五千戶至二萬戶回饋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前項回饋金由徵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支應,一般用戶使用費尚未開徵
 前由臺中市政府預算支應。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範圍為龍井區麗水里及忠和里。
第五條 龍井區公所應邀集各里召開會議協商回饋金分配事宜。

第六條    水利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第三條規定估算之回饋金
      額度,通知區公所編列次會計年度預算。

 

第七條 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購置、管理及維護。
二、獎學金及助學金。
三、健康檢查。
四、污水下水道及環保工作之推廣宣導費用。
五、文康及公益服務活動。
六、環境綠美化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