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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設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預字第1010049205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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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為有效整合及運用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里辦公處
    申請設置之監視錄影系統,依臺中市公設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
    條例第7條及第22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里辦公處申請設置監視錄影系統基準如下:
(一)車牌專用CCD彩色攝影機:
1.解析度:水平解析度四百八十條以上。
2.信號雜訊比:五十二dB以上。
3.畫素圖素:三十八萬點以上,需具有逆光補償功能或以能攝影錄
製行進中,清晰車牌效果之需求畫素。
4.最低照度:0.五Lux以下,或以能攝影車牌效果之環境照度。
5.快門:手動快門依據路況車速可做多段式之調整;電子快門實際設
定需求值為百分之一至萬分之一等可分段調整;紅外線攝影機搭
配紅外光輔助照明,電子快門需固定於千分之一秒。
6.具有DSP (Digital SignalProcessor),可依據現場實際需要,將軟體經
  由電腦做特性調整。
7.綠色環保:攝影機採用RoHS(無鉛)製程產品。
(二)高速車牌專用CCD彩色攝影機:
   1.解析度:水平解析度四百八十條以上。
   2.夜間可搭配紅外線輔助光源,以不限制行車速度與安裝角度,尚能清
     晰攝影車牌,實測時以一百二十KM為基準,車牌目視可辨識率須達百
     分之九十九。
   3.信號雜訊比:五十二dB以上。
   4.畫素圖素:三十八萬點以上,需具有逆光補償功能或以能攝影錄製行
     進中,清晰車牌效果之需求畫素。
   5.最低照度:0.五Lux以下,或以能攝影車牌效果之照度。
   6.手動快門:搭配紅外光輔助照明,電子快門需固定於千分之一秒以上
     。
   7.具有接收紅外光波之功能,可配合紅外線投射器做同步訊號使用。
   8.綠色環保:攝影機採用RoHS(無鉛)製程產品。
   9.具有DSP (Digital SignalProcessor),可依據現場實際需要,將軟
     體經由電腦做特性調整。
(三)車牌攝影用伸縮鏡頭:(搭配車牌專用CCD彩色攝影機)
1.鏡頭適用值:二分之一”以下,鏡頭口徑比(F值)最少要在一比一.八以
  下。
2.鏡頭焦點距離至少可達一百二十mm以上,任意可調整,以運用長距離路
  燈補光功用。
3.焦距調整:可任意調整並具有固定螺栓後之固定方式。
(四)車牌攝影用紅外線伸縮鏡頭:(配合高速車牌專用CCD攝影機使用)
1.鏡頭適用值:二分之一”以下,鏡頭口徑比(F值)最少要在一比一.八含
  以下。
2.焦點距離:鏡頭焦點距離至少可達八十mm以上,任意可調整。
3.焦距調整:可任意調整並具有固定螺栓後之固定方式。
4.本鏡頭需具有自動調光功能做自動光線調整。
5.本鏡頭使用於全天候攝影時,其影像聚焦清晰度使用於可見光與紅外光
  時,均不得有改變。
(五)紅外線投射器:
1.採用不可見光輔助照明用。
2.可為逆、順向攝影機使用,於夜間攝影汽、機車牌照,不得影響駕駛人
  視線。
3.電源系統:九十至二百六十四V等電源。
4.紅外線本體採自然散熱無通風扇之產品(含電源供應器內部)。
5.總耗電量:含攝影機為五十 W以內,車牌補光強度可攝影距離三十公尺
  。
6.具有日夜間自動切換系統。
7.具有故障通報功能:當夜間紅外線因故障未啟動時,能自動經由網路通
  報。
(六)數位錄影主機:
1.中央處理器:Dual-Core三.一GHz以上。
2.硬碟:五百GB 以上一具,一千GB含以上二具,供錄影資料庫儲存。
3.作業系統:中文視窗作業系統三十二位元之專業版本以上或Linux系統
  。
4.數位錄影主機硬碟空間規劃,依據實際路口車速以及交通流量、擇定
  錄影速度,以影像保存時間至少一個月以上。
(七)影像擷取功能數位錄影軟體:
1.顯示畫面:每一迴路錄影速度至少二十五FPS以上,影像擷取卡總幅數
  一百FPS,影像壓縮格式為MPEG4或H.264均可。
2.具遠端監看功能,影像必須包含年、月、日、時、分、秒及中文化路
  口名稱等,直接顯示於監看螢幕攝影機影像上。
3.檔案傳輸:透過網路進行已錄製檔案之傳輸功能。
4.遙控操作:得用任意方式做遠端遙控操作數位錄影電腦主機之設定與
  檢查、檔案傳輸等功能。
5.電腦作業系統存放硬碟與資料庫硬碟需分離裝設。
6.循環錄影:硬碟錄滿以後,自動刪除最舊之檔案,繼續錄影。
7.可調整放影速度:可做前進與後退之快速飛梭搜放影,速度可調整,
  以及單張前進與單張後退之單鍵操作。
8.錄製之影像檔案需包含以日期、時間及中文化路口名稱為檔名,直接
  錄製為avi,在非數位錄影電腦亦可播放。
9.錄製之影像必須包含年、月、日、時、分、秒及中文化路口名稱,直
  接鑲入所錄製影片動畫檔案。
10.放影時可以顯示影像畫面之張數於螢幕上方。
11.使用者可以進行影像處理,包括反向、銳利度、亮度等調整,並可
   做區域影像切割擷取、儲存處理完畢之相片等功能。
12.影像擷取相片功能:照片以JPEG格式存於硬碟或磁片中,可做單張
   擷取、及連續前進或後退之擷取功能,連續擷取相片數可達九百九
   十張,並需要能自動產生與檔案名稱相同之中文化檔名,全自動攫
   取,無須做檔名輸入之動作。
13.需和所放大相片大小相同,意即螢幕所看到畫面之大小和相片檔畫
   面之大小需相同。
14.影像攫取功能:所攫取之影像相片必需有將年、月、日、時、分、
   秒及中文化路口名稱等,直接合成於相片上。
15.可透過網頁進行遠端監看,以及透過遙控軟體經由網路做監看與資
   料之傳輸。
16.數位錄影之播放軟體,廠商需無償提供使用,提出無償授權使用書
   。
17.備用資料傳輸:軟體需提供暫存影像區,可由勤務指揮中心,遙控
   傳輸所需要之影像資料。
18.全程不間斷錄製功能。
19.具有指定單一時間之秒數搜尋功能。
20.具有觸發攫取影像功能。
(八)攝影機組影像效果:
1.車牌專用彩色攝影機夜間需為百分之八十五之有效目視辨識率。
2.高速紅外線系統攝影於不限時速下在夜間須達百分之九十九。
(九)網路傳輸功能:設置監視錄影系統因考量納入網路連線傳輸功能
      ,以利提供相關管理機關或轄區警察機關於設置機關授權同意下
      ,經由遠端網路連線進行即時畫面監看或錄影調閱等工作。
(十)設備屬機關(單位)所有,須加裝反破壞裝置:
1.主機箱遇不當開啟時,即刻有蜂鳴警報器產生強力警報音,嚇阻不法
  ,同時經由本裝置之緊急通報主機,通報至所管轄之分駐(派出)所
  ,以保護設備。
2.攝影機安裝位置防護罩設備遭受到破壞,立即有強力高分貝的蜂鳴器
  產生警告音,設定時間原則上以五至二十秒自動停止,同時經由本裝
  置之緊急通報主機,通報至所管轄之分駐(派出)所,達到保護攝影
  機設備之功用。
(十一)保固期限:至少為二年以上。
(十二)維修零件:應提供至少五年以上原規格(或優於原規格品質且
        相容)零件,供後續維修使用。
(十三)各機關(單位)得依治安狀況、地方特性與實際需要,做必要
        調整與修正。
三、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里辦公處申請設置監視錄影系統應向警察局
    提出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申請書(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