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辦理(審核)年終考績(成、核)人員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人企字第101000628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嘉勉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辦理(審核)年終考績(成、核)案
    之辛勞,特訂定本獎勵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年度內辦理年終考績(成、核)案,於規定期
    限內陳報,並經銓敘部審定無誤者,依下列標準辦理獎勵:
(一)服務機關參加考績總人數達150人以上,未滿300人者,辦理年終考績
    (成、核)承辦人嘉獎一次一人。
(二)服務機關參加考績總人數達300人以上者,辦理年終考績(成、核)承
    辦人嘉獎二次一人。
(三)審核所屬機關年終考績(成、核)案,所屬機關參加考績總人數達300
    人以上,未滿500人者,一級機關承辦人及單位人事主管各一人各嘉
    獎一次。
(四)審核所屬機關年終考績(成、核)案,所屬機關參加考績總人數達500
    人以上者,一級機關承辦人及單位人事主管各一人各嘉獎二次。
四、前述所稱錯誤係指考績清冊有誤經銓敘部函復不予審定,或有漏列
    情事。
五、符合嘉獎二次獎勵標準者,如承辦人員為二人共同辦理時,得將嘉獎
    二次改為嘉獎一次二人。
六、本府警察局人事機構辦理年終考績(成、核)案之獎勵標準,依內政部
    規定辦理。
七、辦理人事、主計人員之年終考績(成)作業,比照本獎勵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