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總局與各分局間對財
產稅稽徵業務統一作法,避免產生不一致之現象,並解決稽徵實務上
之紛爭,以謀求共識,俾利稽徵業務之推廣,特訂定本計畫。 |
|
二、作業單位:總局財產稅科(以下簡稱財產稅科)及各分局。 |
|
三、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
|
四、作業原則及說明
(一)作業原則
1、作業依據:財產稅法令及稽徵作業手冊。
2、分工原則:財產稅科負責財產稅實務作法上差異性整合及擬定解決方案
;分局負責提出建議內容及改善方案並配合執行總局整合後之作法。
(二)作業說明
1、聯繫會議
財產稅科應每季或於必要時邀集各分局召開聯繫會議,共謀解決財產稅
法令未盡事宜或實務上不一致現象,並將會議紀錄公告供各分局遵循。
2、財產稅法令或稽徵作業手冊規範之事項
(1)財產稅法令已規範事項,分局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2)財產稅稽徵作業手冊規範之稽徵作業、提供之定型函稿或書表
,分局應依該稽徵作業之規定處理稽徵業務;除屬個案或須詳述核定情
形者外,應依提供之定型函稿函復申請人或依據書表填載相關資料。
但本局現有定型函稿或書表較稽徵作業手冊更實用者,則採用本局製作
之版本。
(3)財產稅稽徵作業手冊未提供定型函稿或書表部分,除財產税科
認有必要統一型式並主動公告通行者外,分局如認尚有其他情
形需統一型式者,應先洽詢其他分局意見並將預擬之定型函稿
或書表檔案送交財產稅科審核或修正後公告通行。
(4)各分局如認財產稅法令或稽徵作業手冊規範事項有不合時宜或
窒礙難行情事時,應敘明理由、案例及建議方案,以書面方式
向財產稅科反映,並同時於內網通知其他分局,請其於十日內
表示意見,並以書面方式逕送財產稅科彙整;財產稅科認分局
提出意見確有理由時,應徵詢其他甲等稅捐稽徵機關意見,於
彙整後陳報財政部函釋,並將函釋結果公告。
(5)財產稅科於內部業務檢查時應查核分局是否確依定型函稿發函
、統一書表填載、財產稅法令、稽徵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不符應予糾正。
3、非屬財產稅法令或稽徵作業手冊規範之事項
(1)各分局得以電話、便利貼或書面等方式向財產稅科提出諮詢。
但如涉統一實務作法之議題,提出之分局應提出建議作法並敘
明理由,以書面方式送財產稅科辦理;並同時於內網通知其他
分局,請其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並以書面方式逕送財產稅科彙
整。
(2)財產稅科應就分局之提案,分析並研擬一致性作法,必要時召
開會議討論,公告一致性作法供各分局遵循。
(3)財產稅科辦理內部業務檢查或經納稅義務人反映,各分局有作
法不一致之情形,除涉事實認定或相關法令、稽徵作業手冊已
有規範事項予以糾正外,應洽詢各分局之意見並彙整後,分析
並研擬一致性作法,必要時召開會議討論,公告一致性作法供
各分局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