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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員額配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1008825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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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
    各所)員額配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各所依其地理位置屬性,分為三區:
(一)都市地區:中西區、東區、南區、北區、西屯區、南屯區、北屯
      區軍功、北屯區四民、豐原區、潭子區、大雅區、太平區、大里
      區等衛生所。
(二)一般地區:東勢區、神岡區、新社區、石岡區、大甲區、清水區
      、沙鹿區、梧棲區、后里區、外埔區、大安區、烏日區、大肚區
      、龍井區、霧峰區等衛生所。
(三)山地地區:和平區、和平區梨山等衛生所。
三、各所員額配置如下:
(一)醫師、牙醫師:除山地地區外,置1至2人。
(二)課員:置1人。
(三)各所置基本員額5至6人(不含醫師、牙醫師及課員),另依轄區
      人口數,得增置員額如下:
1.都市地區:轄區人口數超過7萬至10萬人部分,每增加1萬人,得增置
            員額1人;超過10萬人部分,每增加2萬人,得增置員額1
            人。
2.一般地區:轄區人口數超過3萬至7萬人部分,每增加1萬人,得增置
            員額1人;超過7萬人部分,每增加2萬人,得增置員額1人
            。
3.山地地區:轄區人口數超過3千人,人口數每增加1千人,得增置員額
            1人。
(四)各所員額配置,除得依上開人口數計算增置外,並得由本局參考
      醫療資源、土地面積、特殊照護等因素酌予增減調整。
四、本局得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經臺中市政府同意後,調整各
    所員額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