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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親民區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秘字第1010071302號函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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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充分有效運用本局親民
    區,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親民區(以下簡稱本區),指都發局(台中市民權路99號)局
    本部大樓一樓秘書室旁空間。
三、本區之管理單位為都發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
四、本區之開放時間為機關辦公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
五、本區以提供都發局在職同仁各類會議、活動使用(以下稱內部借用者
    ),及供洽公民眾、公會等團體休憩、閱讀、公益活動等場所(以下
    稱外部借用者)。
六、內部借用者應於使用日前洽都發局秘書室登記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
    用之原則辦理;如該時段已供內部使用,則不開放外部使用,並以內
    部使用為優先。登記借用時間後,應按登記時間使用本區,如有異動
    或取消情形者,應隨時更正。
七、外部借用者得自由使用本區相關設備或器具,但使用後如有損壞,應
    照價賠償。
八、借用本區者應愛惜公物,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參附件桌椅配置圖)
    、關閉冷氣、電燈開關及清潔場地。
九、本區借閱書籍採開架制度,於開放時間內,得閱覽圖書及使用各類資
    料,惟外部借用者不得攜出本區,限於區內閱覽,如需複印,須遵守
    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十、內部借用者可借出本區,其閱覽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借書以5冊為限,借期1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2次。
(二)逾期不還或書籍遺失者,暫停借閱1個月,並購置新書或同性質書籍
    償還。
十一、都發局秘書室得不定期對本區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本要
點之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將停止借用1次,如有違反情節重
大者,則禁止使用本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