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固定污染源六價鉻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8688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二、ng:奈克,相等於10-9克。
          三、Nm3:凱氏溫度二七三度(273K)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
第四條  臺中市固定污染源六價鉻排放標準如下:
          一、排放管道為500 ng/Nm3。
          二、周界為5 ng/Nm3。
第五條  本標準適用製程類別為電弧爐煉鋼製程、廢棄物焚化爐製程、燃
          煤鍋爐、金屬二級冶煉製程及含鉻電鍍製程。
第六條  本標準相關之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辦理。
          前項檢測方法中央主管機關未公告前,排放管道採用符合US EPA
          SW846 Method 0061之採樣方法,周界採用符合US EPA 68-D-00-
          264之採樣方法,分析方法得採用US EPA Method 7199分析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