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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移置違規交通車輛,消除道路
障礙,改善交通秩序,維護交通流暢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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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車輛範圍如下:
(一) 二輪以上之各型機動車輛。
(二) 曳引車、全拖車、半拖車及拖架。
(三) 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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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民眾檢舉違規停車案件時,應先行通報所轄分局派員前往
逕行舉發及交通疏導,如情況未能改善或有立即排除障礙之需
求,另循通報系統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執行移置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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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移置勤務注意事項:
(一)執勤員警應配合拖吊車將所移置之違規停車車輛,移置
至保管場,並即輸入移置車輛資料,提供查詢服務。
(二)執勤員警於執行拖吊勤務時,應先行查驗拖吊車、司機
或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行照無誤後,督促做好下
列措施始執行移置作業:
1 、 執行車輛移置作業時,應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
礙交通。
2 、 車輛非經完成填製「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或「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
知單」程序,不得執行移置入場保管。
3 、「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或「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
通知單」如有塗改,須由執勤員警簽章。
4 、 被移置之車輛如有明顯之值錢物品(以目光可及為限),
應填列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內;註銷車輛、酒
後駕車代保管車輛時如駕駛人在場,執勤人員應責令駕駛
人將貴重物品攜離。
5 、 執行移置前,應於被移置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封
條,並於封條上書寫日期,由執勤員警簽章後拍照,停車
地面或於適當地點,以有色臘筆標記移置車輛號牌號碼、
保管場及聯絡電話號碼,上述工作員警得請移置作業人員
協助之。
6 、 執行汽車移置時,應責由移置人員使用輔助輪並照相存證
,但限於地形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7 、 開始執行移置作業,而違規車輛未被移動前,如駕駛人或
車主已到現場,應即指揮停止移置作業,並請車主出示駕
、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將車駛離;如已移離原
停車位置,則不得依被移置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於中途放
車。執行機車移置作業時倘已移至拖吊車放穩妥當,則不
得依被移置機車駕駛人之請求放車。
(三) 執勤員警及從事移置及保管工作人員,不得有違反處
罰條例及其他法令之行為。
(四) 移置作業人員執行移置工作時,發現被移置車輛原有
損壞者應即拍照或錄影存證,如於移置工作中發生車
損事件,亦應拍照或錄影存證,照片應能明確顯示發
生現場及事實損壞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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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管作業管理事項:
(一) 保管場工作人員,對於移置至拖吊保管場之車輛,應
即行檢查有無損壞,並核對「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
單」或「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之記載是否
正確,以明責任。同時並應立即正確輸入該車車號及
車種等資料於電腦檔中,以利民眾查詢車輛移置地點
,如有錯誤輸入或遺漏未輸入應即改正或補行輸入。
(二) 註銷車輛、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送交保管場於受理後
,由本局負責管理、建檔、通知、拍賣等程序。
(三) 註銷車輛、酒後駕車暫代保管車輛,逾15日未領車者
,應以書面郵寄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
回或無法查明車主者,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
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四) 保管人員發還保管車輛時,應核對行車執照或車輛來
源證明文件,非車主本人領車需持「交通違規移置保
管車輛通知單」及填寫切結書始得辦理領車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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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訴:
移置進場之違規車輛,違規人領車時對於違規事實有異議,應
先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並請違規人於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後,逕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單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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