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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空中纜車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1005607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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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空中纜車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設臺中市政府空中纜車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推動方式與時程之協調整合。
    (二)協調本計畫之用地取得方式。
    (三)協調本計畫法規、工程及營運等規範之制定。
    (四)本小組決議事項執行之管制與督導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觀光旅
    遊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得由召集人指定本府技監
    、參事、顧問、參議若干人及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交通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水利局局長
    (八)本府農業局局長
    (九)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一)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二)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三)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五)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十六)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本小組置幹事四人,綜理本小組各項幕僚事務,得由召集人指定有關
    機關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
    務由本府觀光旅遊局辦理。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七、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
    席。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及派(聘)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