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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空中纜車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設臺中市政府空中纜車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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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推動方式與時程之協調整合。
(二)協調本計畫之用地取得方式。
(三)協調本計畫法規、工程及營運等規範之制定。
(四)本小組決議事項執行之管制與督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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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觀光旅
遊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得由召集人指定本府技監
、參事、顧問、參議若干人及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交通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水利局局長
(八)本府農業局局長
(九)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一)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二)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三)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五)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十六)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本小組置幹事四人,綜理本小組各項幕僚事務,得由召集人指定有關
機關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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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
務由本府觀光旅遊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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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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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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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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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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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及派(聘)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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