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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山地及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自辦學生午餐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8031763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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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山地地區,指臺中市和平區。
          本辦法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教育局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
          條例第四條及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報教育部核定之
          公立國民中小學。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廚工薪津: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廚工勞保健保費:每人每月依投保單位實際負擔金額計算
              。
第五條    本辦法之補助額度為每年補助九個月,並納入學校預算支用。
第六條    教育局得對學校查核本辦法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第七條    經教育部公布學校屬性為非山非市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