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哺乳室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秘字第101002741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落實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
    ,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特設置本哺乳室(以
    下簡稱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開放時間:國定例假日除外之每週一至每週五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
    止。
三、服務對象:哺餵母乳之本局同仁及洽公婦女;非哺乳婦女於非緊急情
    形需進入本室者,應經管理單位本局秘書室同意後始得進入。
四、使用本室者請於使用前或使用後,於「哺乳室使用者登記簿」登錄。
五、使用本室前應先敲門,進入後請上鎖並於門外門把掛上「使用中」標
    示牌,使用後將「使用中」標示牌放回門內門把,離開時請記得將個
    人物品攜離。
六、本室設有沙發、置物桌、置物櫃、換尿布床、垃圾桶、消毒鍋、冰箱
    及冷(熱)開飲機及電視機等公物,敬請愛惜使用,請勿攜出及擅自
    移動,如有故意損害情形應照價賠償;個人攜帶至本室使用之自備品
    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或其他設備,請標示姓名與聯絡電
    話並負責保管。
七、冰箱除存放母乳、代用空瓶、集奶容器、集奶設備或管理單位許可物
    品外,不得放入其他物品,並應標示姓名及集乳時間與聯絡電話;存
    放於冰箱之母乳逾四十八小時以上者,管理單位得予丟棄,以維護其
    他使用者之權利。
八、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請洽本局秘書室,聯絡電話04-2
    3276153或撥警用電話號碼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