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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地髒亂點代履行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衛字第101002346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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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本市私有空地
     之環境衛生,以維護市容觀瞻及市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 空地堆置廢棄物或雜草叢生致影響環境衛生者,經本局處以行政罰
     鍰,並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義務人)限期清除處
     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本局得代為清除、處理。
三、 本局執行代為清除、處理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先預估所需費用,包括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並通知義務人繳
     納,其收費標準依據臺中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自治條例及臺中市政
     府於中華民國100 年3月2 日府授環廢字第1000008753 號之公告辦
     理;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四、 通知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繳納預估所需費用,應依行政程序法相
     關送達程序辦理。
五、 本局執行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前,如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就所預估之費用,向高等行政法院對空地義務
     人之所得、財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六、 本局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後,應結算清除、處理、改善或衍生之
     必要費用,並通知義務人限期繳納。
七、 依第三點、第六點通知空地義務人繳納費用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 空地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第六點費用時,本局應向稅務稽徵機關查明
     其所得、財產後,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九、 本局執行代為清除處理時,得通知義務人、警察機關、公所、鄰里
     長會同。
十、 本局代為清除處理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