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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家戶火災發生後廢棄物清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衛字第10100234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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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運項目:
    一般家戶產生之火災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物。
二、清運方式:
   ﹙一﹚少量廢棄物交由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隨車清運。
   ﹙二﹚大量廢棄物應先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由清潔隊協助清運。
三、申請資格:一般家戶(不含事業機構及營業場所)。
四、申請流程:
    家戶申請協助清運火災後產生廢棄物應向各區清潔隊提出申
    請,經清潔隊派員會同現勘後,符合規定且清運量為清潔隊所
    能負荷者,依清潔隊指定方式排出。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清運廢棄物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規定者不予清運:
          1.依規定妥善分類。
          2.當清運車輛抵達時,申請人須在場,並自行將廢棄物搬運
            至清運車輛上。
   ﹙二﹚經清潔隊派員勘查後不符規定或清運量1 車以上為清潔隊現
         有清運機具設備無法負荷者,不予清運。
    (三) 廢棄物遺留現場無力清除者,依「臺中市火災後廢棄物查報
         處理及權責分工作業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