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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企字第10100014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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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重塑及推廣原住民
    族部落傳統互助分享之文化及美德,激發原住民族及一般社會大眾以
    志願服務方式促進原住民族部落或社區之公共事務發展,以提昇生活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本會及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之機關、機構、學校、
    法人與經政府立案之團體等。
三、本要點用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係指民眾本著服務奉獻精神,提供知
          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不以獲取金錢或其他
          貨物報酬為目的,協助本會辦理各項有關原住民族公益事務之
          輔助性服務。
    (二)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 :對原住民族事務
          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臺中市原住民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本會為推展本要
          點之服務項目得召募志工十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
四、本要點志願服務項目:
(一)社會福利:凡協助推展原住民族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
      障礙者之家庭、部落、社區直接福利服務或行政協助及衛生保健、
      就業服務等諮詢或行政協助事務。
(二)教育文化:凡協助推展原住民族文化、語言或教育等事務之導覽、
      管理或其他行政協助事務。
(三)其他與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且得設置志協助之事務。
五、志工之招募與遴選資格,由本會視其業務自行訂定之。
六、志工服務隊運作方式:
(一)本會研提志願服務計畫並招募志工十人以上,檢具志願服務計畫、
      立案登記證書影本及志工隊員名冊送本會備案。
(二)本會招募志工後,應協助、輔導志工參與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工
      作。
(三)本會應協助其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取得結業證書,向本會申
      請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紀錄册。
(四)本會得召開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會報,邀集志工本會或志工代表
      參加,協助整體志願服務規劃、需求調查、資源整合、創新服務等
      事項。
七、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如下:
(一)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共十二個小時,以灌輸志工志願服務理念,由
      本會自行安排或參與其他單位安排之訓練,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
      書。其課程內容規定悉依內政部所頒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規定辦理。
(二)特殊訓練:課程內容至少十二個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原住民族政
      策與措施(二小時)、認識原住民族多元文化(二小時),其他時
      數由本會自行訂定訓練課程,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並熟悉服務領域
      、工作環境為主。由本會安排曾接受過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訓練
      期滿,發給結業證書。
(三)成長或領導訓練:課程內容至少二十小時以上,以增進志工或領導
      人專業知能。由本會視需要辦理,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書。
八、實施要領:
(一)本會職責如下:
1、製發志願服務證:本會應依內政部函頒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
    理辦法製發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示榮譽,俾以提昇服務品質。
2、協助所屬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
3、登載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紀錄冊:依內政部函頒之志願服務證及服
    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登載志工服務時間、時數與內容,並予核章。
4、提報年度成果: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前年度辦理情形(含志工
    人數、志工服務總時數、服務內容及受益人次)函報本會備查。
(二)本會職責如下:
1、志工服務隊登記建檔與管理:應按各志工服務隊成立之先後順序分類
    編隊號建檔管理,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前年度辦理情形函報本會
    備查,連續二年未提報成果者,撤銷志工服務隊登記。
2、核發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紀錄冊:於志願服務隊志工完成基礎及特
    殊訓練時,依序號核發紀錄冊,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
    之參據。
3、視需要召開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三)本會職責如下:
1、製作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統一編號,分配推展原住民族事
    務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與經政府立案之團體運用。
2、視需要辦理成長或領導訓練。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
九、志工福利保障:
(一)為保障志工服務期間安全,本會應為志工辦理平安保險,必要時並
      得辦理特殊保險。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
      本會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憑卡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未
      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三)本會得酌予補助服務或參加訓練之交通費及誤餐費等,編列預算追
      加。
十、督導與獎勵:
(一)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與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應將志工服務隊之基本資料建檔,並定期將推動志願服務成果(
      格式如附件)、人事資料統計表逕上網登載於全國志願服務志願服
      務資訊整合系統,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函報本會備查。
(二)本會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本會將配合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派員實地輔導、考評及評鑑。
(三)本會對於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工作著有績效之本會,得
      依本要點酌予適當獎勵。
十一、經費來源:本會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
      理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