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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作業及審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人字第101000136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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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本會性別平等
    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本會各單位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五)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七)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五至九人,除由
    主任委員就本會人員聘兼外,並得外聘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其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
    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會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會人
    事單位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應於
    五日內以書面補正。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     
        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     
        電話。
  (五)申訴年月日。
九、調查程序:
  (一)本會人事單位接獲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簽陳本小組召集人
        於五日內確認受理與否。受理後本小組召集人應指派委員三
        人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不受理案件應提本小組報告
        。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
        作成調查報告書。
  (三)前款調查報告書應於受理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提本小組審議。
十、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且逾申訴期限,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對非屬性別平等申訴案件、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
        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二、本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