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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總資源有限及各部門資源配置合理性
考量,使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
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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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指當年度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決算數及保留
數差額。
(二)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指當年度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數。
(三)中央款賸餘: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賸餘數。
(四)市款賸餘:指當年度市庫撥補款賸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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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年度賸餘來源區分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中央款賸餘及市款賸餘
三種,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非留存:
(一)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賸餘留存本基金,分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及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彈性運用。
(二)中央款賸餘: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留存本基金由
教育局統籌管控。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計畫有市款相對應配合
者,除計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款。
(三)市款賸餘:用人費用賸餘屬非留存項目,由教育局統籌管控;非用人
費用賸餘留存本基金,分由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彈性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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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所屬學校應依前點規定分別計算留
存及非留存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轉送本府核定。
(二)當年度基金賸餘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其中用人費用賸餘
款優先支應用人費用之不足。
(三)符合第三點教育局統籌管控賸餘款,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求須於預
算外動支者,應專案簽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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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填報本基金留存、非留存項目金額之數據正確性,列為教育局查
核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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