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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0937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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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
    調與執行作業,特設臺中市政府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臺中市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
    (二)擬定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促進方案計畫。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效。
    (五)推動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之合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ㄧ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
    人ㄧ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十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十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十三)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局長。
    (十四)資深市民代表二人。
    (十五)相關社會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九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委員會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督導辦理本委員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七、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高齡友善城市相關
    議題;工作分組置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
    請召集人核定後派兼之。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代表機
    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九、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產官學代表
    列席或出席。
十、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本委員
    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各組定期檢討並提報委員會。
十一、本委員會因本要點所定任務而有對外行文需要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
十二、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本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民政
      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等相關局處應編列推展
      高齡友善相關計畫預算。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