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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高字第10601169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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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等
        。
三、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就學費用;其
    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學費用十分之三。
四、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之就學
    費用,不予減免。
五、各校應置專人提供諮詢,於知悉有就學費用減免需要之學生,應予協
    助。
    依本要點辦理減免之學生,應於各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
    證明文件,向各校申請減免,各校受理申請後,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六、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
    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依本要點重
    複減免就學費用。
七、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
    繳。
    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就讀之
    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就學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 重複申領。
  (三)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 冒名頂替。
  (五)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