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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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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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 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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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種決算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並應切實依照附錄各 該書表格式附註之說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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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種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依照本要點附錄
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於封面加蓋機關印信與封底列明機關長官及
主辦會計人員銜名,並加蓋印章(該等印章得以套印方式處理),依
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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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 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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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 年一月底前,分別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 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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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在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 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各機 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並於截止支付日前,實際取據,以 開立付款憑單。 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事項,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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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及融資調度 部分,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規定,辦理保留相關事宜,並列入決算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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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 科目列帳。 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毋須退還之賸餘數,於年度終了前已結報 者,均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市庫收支截止日前收回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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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帳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數額,應分別與市庫代理銀行 或財政局所送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詳細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 因,及時作帳務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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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當年度經費餘額,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 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撥款科目繳還市庫存款戶收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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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經收之歲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 項,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庫,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 用。其已收,因故未於上項規定期限內解庫者,至遲於次年一月十 五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但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 事項,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應配合該管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當年決 算盈(賸)餘數繳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各該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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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總預算內以歲入支應歲出之收支併列款項,其實際支付數額不得超 過實際收入數額;如有超支,應辦理收回。 前項收入如有超收,各機關並應依照規定如數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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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因事實需要,由市庫墊撥或屬收支併列之經費,其預算已完 成法定程序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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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財政局應於次年二月底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 告分別送達審計處、主計處各一份。 |
參、單位決算之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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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以前年度應收歲入款、應收歲入保留款、應付歲出款及應付
歲出保留款,於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於辦理決算
時列為減免(註銷)數處理。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
現,其屬於收入者,應列於各該實現年度之歲入;其屬於支付者,
應由各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相關預算內列支;如有不敷,應專案函
報主管機關層轉本府核辦。
前項應收歲入(保留)款之註銷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
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
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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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對本機關及所管範圍內之基金產生之潛藏負債事項,應於次
年二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機關、財政局及主計處。涉有財務精(
估)算報告者,並應附送。
前項潛藏負債事項應於單位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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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於單位決算編成後,若所列歲入歲出各科目及其數額,與市
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局所送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有差異時,應即查明
原因,並以公文報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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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
五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
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
列入當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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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單位決算內財產量值總目錄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送達財政局
,經財政局審核無誤後附入各機關單位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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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單位決算,應編製五份,除本機關留存一份外,其餘四份
最遲於次年二月十五日(警察局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審
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各該主管機關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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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理。 |
肆、主管決算之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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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主管機關對其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基金產生之潛藏負債事項,
應於主管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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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
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除單位決算表件外,併
同主管決算應編製表件,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比照單位決
算送達程序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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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於次
年二月底前,分別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其有歲入之單位
,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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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及對外投資目錄各二份,於次年二月底
前送達主計處。 |
伍、總決算之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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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融
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臺中市地方總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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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主計處於查核彙編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
歲出決算仍有不當或錯誤,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
審計處、財政局、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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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
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繳庫盈(賸)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次年二月底前
送由主計處彙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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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
底前編成臺中市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彙編成綜計表,
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四月底前函送審計處。 |
陸、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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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按年辦理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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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
執行報告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各編製七份,除自存
一份外,其餘六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
財政局,並以四份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或彙整,由主管機關於次
年三月五日前核轉主計處二份。 |
柒、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之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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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主計處應依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編製中央政府補助
經費決算報告,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送達審計部、財政部、行政
院主計總處各一份,並將副本抄送審計處。 |
捌、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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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
關依據決算法第二十二條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
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臺中市議會審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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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為明瞭各機關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
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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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有關年終結帳等事項,由主計處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