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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迅速處理重大危害、破壞 、爆炸、災害及陳情請願等事件,並通報各相關單位妥善處理,以消 彌危害或破壞,維護機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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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時機: (一)民眾向本局聚眾陳情請願,對本局造成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 (二)其他偶突發事件,對本局造成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 (三)本局發現爆炸物,對機關造成安全危害時。 (四)本局發生天然災害、火警等重大危害時。 (五)其他重大集會、活動等危安事件,對本局造成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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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請願及其他偶突發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一)各單位對於與本局有關之陳情請願事件,應瞭解、掌握有關危害或 破壞之預警資料,並提供各相關單位預先疏處,以發揮聯防預警功 能。 (二)各單位發生偶突發事件,應迅速通報本府駐衛警、或轄區分局(或 派出所)派員處理,並通報局長及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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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爆炸物之防(疏)處與通報作業: (一)各單位發現可疑爆裂物(或爆裂物爆炸)時,應先疏散員工。 (二)保持現場完整,並維持秩序,阻止員工或民眾靠近現場。 (三)迅速通報本府駐衛警、或轄區分局(或派出所)派員處理,並通報 局長及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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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然災害、火警等危安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一)立即通知一一○、一一九等警消單位派員處理,疏散員工,並通報 局長及政風室。 (二)迅速派員維持現場秩序,並阻止員工或民眾進入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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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大集會、活動等危安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一)各單位應依據各項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安全維護執行計畫,簽奉局 長核定後,協同各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 (二)各單位辦理重大集會、活動時,應經常與轄區分局及派出所保持密 切聯繫,俾遇緊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效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