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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處理通報重大危安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政字第100003671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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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迅速處理重大危害、破壞
    、爆炸、災害及陳情請願等事件,並通報各相關單位妥善處理,以消
    彌危害或破壞,維護機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處理時機:
(一)民眾向本局聚眾陳情請願,對本局造成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
(二)其他偶突發事件,對本局造成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
(三)本局發現爆炸物,對機關造成安全危害時。
(四)本局發生天然災害、火警等重大危害時。
(五)其他重大集會、活動等危安事件,對本局造成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
      。
三、陳情請願及其他偶突發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一)各單位對於與本局有關之陳情請願事件,應瞭解、掌握有關危害或
      破壞之預警資料,並提供各相關單位預先疏處,以發揮聯防預警功
      能。
(二)各單位發生偶突發事件,應迅速通報本府駐衛警、或轄區分局(或
      派出所)派員處理,並通報局長及政風室。
四、爆炸物之防(疏)處與通報作業:
(一)各單位發現可疑爆裂物(或爆裂物爆炸)時,應先疏散員工。
(二)保持現場完整,並維持秩序,阻止員工或民眾靠近現場。
(三)迅速通報本府駐衛警、或轄區分局(或派出所)派員處理,並通報
      局長及政風室。
五、天然災害、火警等危安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一)立即通知一一○、一一九等警消單位派員處理,疏散員工,並通報
      局長及政風室。
(二)迅速派員維持現場秩序,並阻止員工或民眾進入現場。
六、其他重大集會、活動等危安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一)各單位應依據各項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安全維護執行計畫,簽奉局
      長核定後,協同各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
(二)各單位辦理重大集會、活動時,應經常與轄區分局及派出所保持密
      切聯繫,俾遇緊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