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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辦理監視錄影系統維修採購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中市警預字第100008364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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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兼顧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維修採購案採購程序與維修時效,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分局業務組派員於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網路平台檢視轄區分駐所、派出
    所報修案,並通知契約商於契約履約期限內提出報價。
三、契約廠商提出「網路報修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監視錄影系統(
    維修項目數量及價格)確認單」,分局業務組應檢視廠商有無填寫年
    、月、日、時及蓋印大小章,並填上年、月、日、時及核職章。
四、使用請修單,連同「網路報修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監視錄影系
    統(維修項目數量及價格)確認單」,陳核准修。
五、請修案准修後於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網路平台」之「障礙報修」選項
    之「分局准修區」通知廠商知照並陳業務組組長復核。
六、廠商完修後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監視錄影系統(完成修復)確認
    單」,分局律定業務組或分駐所或派出所承辦人及主管填上年、月、
    日、時及核職章後,由分局業務組擇日並通知相關單位(廠商)辦理
    完成驗收。
七、驗收時應檢視核對廠商所提供相關維修前、中、後照片及圖表,驗收
    當日廠商未到場者,分局或分駐所或派出所得依原通知時間辦理驗收
    。
八、個案維修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驗收,由分局律定主驗單位及主驗人,
    需求單位(分駐所、派出所)會同會驗,驗收合格後於請修單之驗收
    欄位核章;個案維修超過新台幣10萬元者,由分局律定主驗人,需求
    單位(分駐所、派出所)會同會驗、監辦單位會計及政風單位會同監
    驗,並製作驗收紀錄依序核職章,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完成驗收且
    合格後,應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00分局)請修單」依序核職章,
    完成後上開資料各為1案,以1個月為1期連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00
    分局0月份器材統計表」陳報警察局辦理核銷付款。
九、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十、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00分局)請修單。
(二)網路報修單。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維修項目數量及價格)確認單。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完成修復)確認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