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兼顧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維修採購案採購程序與維修時效,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
|
二、分局業務組派員於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網路平台檢視轄區分駐所、派出 所報修案,並通知契約商於契約履約期限內提出報價。 |
|
三、契約廠商提出「網路報修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監視錄影系統( 維修項目數量及價格)確認單」,分局業務組應檢視廠商有無填寫年 、月、日、時及蓋印大小章,並填上年、月、日、時及核職章。 |
|
四、使用請修單,連同「網路報修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監視錄影系 統(維修項目數量及價格)確認單」,陳核准修。 |
|
五、請修案准修後於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網路平台」之「障礙報修」選項 之「分局准修區」通知廠商知照並陳業務組組長復核。 |
|
六、廠商完修後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監視錄影系統(完成修復)確認 單」,分局律定業務組或分駐所或派出所承辦人及主管填上年、月、 日、時及核職章後,由分局業務組擇日並通知相關單位(廠商)辦理 完成驗收。 |
|
七、驗收時應檢視核對廠商所提供相關維修前、中、後照片及圖表,驗收 當日廠商未到場者,分局或分駐所或派出所得依原通知時間辦理驗收 。 |
|
八、個案維修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驗收,由分局律定主驗單位及主驗人, 需求單位(分駐所、派出所)會同會驗,驗收合格後於請修單之驗收 欄位核章;個案維修超過新台幣10萬元者,由分局律定主驗人,需求 單位(分駐所、派出所)會同會驗、監辦單位會計及政風單位會同監 驗,並製作驗收紀錄依序核職章,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完成驗收且 合格後,應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00分局)請修單」依序核職章, 完成後上開資料各為1案,以1個月為1期連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00 分局0月份器材統計表」陳報警察局辦理核銷付款。 |
|
九、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
|
十、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00分局)請修單。 (二)網路報修單。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維修項目數量及價格)確認單。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完成修復)確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