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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機關組織功能,並使本府及所屬各 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任務編組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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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任務編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成立: (一)依據法令規定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二)依據市長政策裁示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三)階段性任務涉及兩個以上機關協調事項,透過會議或聯繫方式 無法有效處理而有成立任務編組之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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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之任務編組分類及法規名稱: (一)本府之任務編組:依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成立之任務編 組;其法規名稱統一以設置要點定之。 (二)各機關之任務編組:依據各機關組織規程成立之任務編組或非 屬市府之任務編組;其法規名稱統一以作業要點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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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之任務編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訂定設置(作業)要點並 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成立之目的及依據。 (三)任務。 (四)組成成員、運作及任期。 (五)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代理事宜。 (六)分工架構及工作人員。 (七)行文名義。 (八)兼職人員酬勞。 前項任務編組名稱得按其性質定名為會、小組、中心、會報、籌 備處。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組成成員,如無適當稱謂可稱為委員,主其事者 稱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第一項第六款工作人員職稱,得定名為總幹事、執行秘書、秘書 、幹事、組長、組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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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設置(作業)要點,應由主辦機關簽會該機 關人事單位及法制單位(或人員)表示意見,提送各該局(處、會 )務會議審議,並簽會相關權責機關後,本府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 ,函報本府(人事處)函頒下達;各機關任務編組之作業要點,由各 機關函頒下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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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於設置(作業)要點函頒下達後,簽陳本府遴聘(派)兼 成員及工作人員。 前項簽陳應檢具註明性別之成員名冊,於簽會本府人事處後,陳請 市長圈選決定之。 第一項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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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務編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點第三項性別比例規定之限 制: (一)半數以上成員,於設置(作業)要點明定由特定職務人員擔任。 (二)機關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 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報請本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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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遴聘本府以外機關學校人員擔任成員時,應先徵詢服務機關 學校同意;其費用之發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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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任務編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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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應於任務編組成員及工作人員經本府核定後,跨局處之編制 內人員請繕造名冊(如附表)函送本府人事處辦理派兼任事宜;其 餘人員之聘派作業由該任務編組之主政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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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應於任務編組之階段性任務完成後,主動檢討其存廢,以 避免機關內任務編組過多影響機關正式體制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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