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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002133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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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機關組織功能,並使本府及所屬各
    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任務編組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
二、各機關任務編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成立:
(一)依據法令規定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二)依據市長政策裁示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三)階段性任務涉及兩個以上機關協調事項,透過會議或聯繫方式
      無法有效處理而有成立任務編組之必要者。
三、各機關之任務編組分類及法規名稱:
(一)本府之任務編組:依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成立之任務編
      組;其法規名稱統一以設置要點定之。
(二)各機關之任務編組:依據各機關組織規程成立之任務編組或非
      屬市府之任務編組;其法規名稱統一以作業要點定之。
四、各機關之任務編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訂定設置(作業)要點並
    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成立之目的及依據。
(三)任務。
(四)組成成員、運作及任期。
(五)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代理事宜。
(六)分工架構及工作人員。
(七)行文名義。
(八)兼職人員酬勞。
   前項任務編組名稱得按其性質定名為會、小組、中心、會報、籌
      備處。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組成成員,如無適當稱謂可稱為委員,主其事者
      稱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第一項第六款工作人員職稱,得定名為總幹事、執行秘書、秘書
      、幹事、組長、組員。
五、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設置(作業)要點,應由主辦機關簽會該機
    關人事單位及法制單位(或人員)表示意見,提送各該局(處、會
    )務會議審議,並簽會相關權責機關後,本府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
    ,函報本府(人事處)函頒下達;各機關任務編組之作業要點,由各
    機關函頒下達。
六、各機關應於設置(作業)要點函頒下達後,簽陳本府遴聘(派)兼
    成員及工作人員。
    前項簽陳應檢具註明性別之成員名冊,於簽會本府人事處後,陳請
    市長圈選決定之。
    第一項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七、任務編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點第三項性別比例規定之限
    制:
(一)半數以上成員,於設置(作業)要點明定由特定職務人員擔任。
(二)機關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
      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報請本府同意。
八、各機關遴聘本府以外機關學校人員擔任成員時,應先徵詢服務機關
    學校同意;其費用之發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
    規定辦理。
九、任務編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十、各機關應於任務編組成員及工作人員經本府核定後,跨局處之編制
    內人員請繕造名冊(如附表)函送本府人事處辦理派兼任事宜;其
    餘人員之聘派作業由該任務編組之主政機關辦理。
十一、各機關應於任務編組之階段性任務完成後,主動檢討其存廢,以
    避免機關內任務編組過多影響機關正式體制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