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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 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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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議員質詢分為「市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兩種,前者向市長 及市政府各一級機關首長提出質詢,以政策性重要問題為原則, 由市長或有關機關首長答覆。後者向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所屬 機關提出質詢,以其所掌理之業務範圍,由各有關機關首長或單 位主管負責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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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議員質詢順序,於每次定期會預 備會議時公開抽籤一次排定,並通知各該議員依順序為之。抽籤 時由大會推舉議員二名監抽,當日未出席議員由監抽人代抽,事 後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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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議員得互調質詢順序、質詢時間亦得相互讓借,聯合質詢亦 同,惟應事先由相關議員書面申請。但已放棄質詢議員,不得將 其時間讓借並依序遞補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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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議員對市政總質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市政總質詢,每一議 員質詢時間為五十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 答覆者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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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政總質詢時,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首長應列席備詢;業務質詢 時,市政府所屬機關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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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業務質詢時,每位議員之質詢時間為十五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 籤方式決定之。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 已畢,尚未答覆者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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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業務質詢時,遇有涉及其他委員會相關業務,各委員會召集人得 邀請相關業務主管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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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議員質詢市政時,所質詢事項,必須與市政府施政或被質詢者之
職掌有關。但建議及反映意見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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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長及所屬列席人員,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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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進行質詢議程時,會議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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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