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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原住民部落大學校務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原企字第10000082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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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評鑑臺中市原住民部落大學業務,以提升其校務運作之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
三、原民會為執行原住民部落大學業務評鑑,成立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他委員由原民會主
    任秘書、原民會企劃及文教福利組組長、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科長等
    人兼任,於完成評鑑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由原民會業務單位相關人員成立工作小組,辦理原住民部落大學評鑑
    事宜。評鑑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四、實施方式及步驟:
(一)評鑑對象:評鑑對象為本府委託辦理之部落社區大學。
(二)評鑑方式:
1.自我評鑑:由受委託辦理原住民部落大學之單位依據評鑑項目評鑑。
2.訪視評鑑:由評鑑委員實地訪視評鑑。
(三)評鑑時間及資料提送:每年八月至九月。
(四)評鑑項目與配分比例
1.理念目標與特色(百分之十五)。
2.計畫執行與輔導(百分之二十)。
3.課程與教學實施(百分之二十)。
4.學生學習輔導與成效(百分之二十)。
5.經費編列與核銷(百分之十)。
6.部落服務與發展(百分之十五)。
(五)實施步驟:
1.規劃評鑑事宜。
2.組成評鑑委員會。
3.擬訂自評及訪視評鑑表格並確定當年度評鑑日期、評鑑程序、方式及行
  程。
(1)自我評鑑表及訪視評鑑表。
(2)評鑑行程內容:包含業務簡報、現地訪視、查閱書面資料、 暨與課程
   講師及學員座談等。
4.原民會於評鑑三週前通知受評(委託)單位,受評單位需於實施評鑑之七
  日前,填妥原住民部落大學經營概況表及自評表,送原民會彙參。
5.撰寫訪視評鑑報告。
6.公布評鑑結果。
7.後續追蹤輔導。
五、評鑑結果之處裡:
(一)評鑑得分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得作為下年度繼續委託之參考。
(二)評鑑得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三)評鑑得分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由原民會函請委辦之部落大學應限期
    改善,連續二年列丙等者,列為下年度不予委託辦理之對象。
六、評鑑預算經費:由原民會相關業務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七、原民會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