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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評鑑臺中市原住民部落大學業務,以提升其校務運作之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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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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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民會為執行原住民部落大學業務評鑑,成立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他委員由原民會主 任秘書、原民會企劃及文教福利組組長、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科長等 人兼任,於完成評鑑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由原民會業務單位相關人員成立工作小組,辦理原住民部落大學評鑑 事宜。評鑑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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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及步驟: (一)評鑑對象:評鑑對象為本府委託辦理之部落社區大學。 (二)評鑑方式: 1.自我評鑑:由受委託辦理原住民部落大學之單位依據評鑑項目評鑑。 2.訪視評鑑:由評鑑委員實地訪視評鑑。 (三)評鑑時間及資料提送:每年八月至九月。 (四)評鑑項目與配分比例 1.理念目標與特色(百分之十五)。 2.計畫執行與輔導(百分之二十)。 3.課程與教學實施(百分之二十)。 4.學生學習輔導與成效(百分之二十)。 5.經費編列與核銷(百分之十)。 6.部落服務與發展(百分之十五)。 (五)實施步驟: 1.規劃評鑑事宜。 2.組成評鑑委員會。 3.擬訂自評及訪視評鑑表格並確定當年度評鑑日期、評鑑程序、方式及行 程。 (1)自我評鑑表及訪視評鑑表。 (2)評鑑行程內容:包含業務簡報、現地訪視、查閱書面資料、 暨與課程 講師及學員座談等。 4.原民會於評鑑三週前通知受評(委託)單位,受評單位需於實施評鑑之七 日前,填妥原住民部落大學經營概況表及自評表,送原民會彙參。 5.撰寫訪視評鑑報告。 6.公布評鑑結果。 7.後續追蹤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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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結果之處裡: (一)評鑑得分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得作為下年度繼續委託之參考。 (二)評鑑得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三)評鑑得分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由原民會函請委辦之部落大學應限期 改善,連續二年列丙等者,列為下年度不予委託辦理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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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預算經費:由原民會相關業務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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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民會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