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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秘字第11100243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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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
    ,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企劃書,由請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
    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請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
    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依法規為優先辦理外,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得免估價單;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
    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敘明理由。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須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六、採購金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由各科(室)、所自行辦理採購流程
    ,並授權該科(室)、所之主管代決行;請購程序及憑證核銷程序等
    均免會秘書室採購單位。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之採購,應經局一層核准。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應以簽辦理)會
         採購單位、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預算控管簽核(會計
         室),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章後,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
   (二)憑證核銷程序:經(承)辦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據
         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等)依
         序送驗收證明人-單位主管-會計室-機關首長(授權人員)
         等核章。
    因臨時或緊急事由無法以上開流程請購者,應於採購事實發生後二十
    日內補辦請購程序,未於期限內補辦者,應敘明理由簽奉局一層核准
    後,始得辦理憑證核銷程序。
八、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經(承)辦人
    員。
九、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