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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
,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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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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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企劃書,由請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
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請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
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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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依法規為優先辦理外,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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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得免估價單;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
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敘明理由。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須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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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購金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由各科(室)、所自行辦理採購流程
,並授權該科(室)、所之主管代決行;請購程序及憑證核銷程序等
均免會秘書室採購單位。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之採購,應經局一層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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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應以簽辦理)會
採購單位、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預算控管簽核(會計
室),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章後,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
(二)憑證核銷程序:經(承)辦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據
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等)依
序送驗收證明人-單位主管-會計室-機關首長(授權人員)
等核章。
因臨時或緊急事由無法以上開流程請購者,應於採購事實發生後二十
日內補辦請購程序,未於期限內補辦者,應敘明理由簽奉局一層核准
後,始得辦理憑證核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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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經(承)辦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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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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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