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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04816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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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水利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水利工程科:河川、區域排水之整治與環境營造工程及用
       地取得;抽水站及滯洪池興建、配合河川疏濬作業辦理土
       石採售分離作業及水門設置工程等事項。
     二、水利管理科:各級排水道遷移、加蓋、報廢、排水道內附
       加設施及種植農作物之許可;水權管理、地下水運用管理
       、跨河構造物之許可及排水圖籍之核發、農業部農田水利
       署行政業務、臺中市自有已取得登記證之土石採取場督導
       管理、土石採取申請及管理、水資源調查建置、非都市土
       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許可及管理;違反水利法、土
       石採取法之取締及處分等事項。
     三、水利養護工程科:河川、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設施之資
       料建置與維護工程管理及修繕;抽水站、閘門等防洪設施
       操作及維護;水利建造物檢查;植栽綠化工程設置及維護
       ;疏濬、清淤工程之調查及設計;清淤工程之履約管理;
       滯洪池維護管理及操作等事項。
     四、水利規劃防災科:河川與區域排水及雨水下水道規劃、水
       文調查統計、逕流分擔計畫、治理計畫、出流管制規劃書
       及計畫書審查、排水相關單行規章之訂定、資訊業務、防
       災中心業務、移動式抽水機操作與維護;災害搶修搶險工
       程統籌、防災整備、防災演習、防災應變、防災監控及預
       警設施之建置與維護操作;工程施工之督導與查核及職業
       安全衛生業務等事項。
     五、污水工程科:污水下水道實施計畫統籌、污水下水道新建
       及改善、水資源中心之新建與用地取得及工程資料調查、
       蒐集、設計、審核等事項。
     六、污水營運科:污水下水道營運管理計畫及財務計畫、污水
       下水道分期推動與發展之規劃、專用下水道之審查、污水
       下水道推動之宣導、管網資料之建置管理;污水下水道設
       施系統營運、操作、維護及管理;污水水質管控與統計;
       用戶排水設備接管之申請、審核、使用管理及稽查等事項
       。
     七、污水設施科: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水質現地處理及
       污水截流設施維護管理;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及管
       理等事項。
     八、水土保持工程科:治山防災水土保持規劃及治理工程、野
       溪整治、山坡地之農路興建與養護及災害復舊工程、崩塌
       坡地治理等事項。
     九、水土保持管理科:山坡地一般行政事務、山坡地開發利用
       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施工監督管理及違反水土保持法案
       件查報取締等事項。
     十、雨水下水道工程科:雨水下水道、市區排水設施之工程及
       用地取得;違反下水道法之取締等事項。
     十一、綜合企劃科:先期計畫及管考、中、長期施政計畫之擬
        訂、預算整編、工程界面整合、法規研修及法制作業、
        志工招募及管理、新聞發布及研考等事項。
     十二、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及財產
        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水利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
      、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
      管理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水利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水利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帳務檢查員、科員、佐理員、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水利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水利局得視業務需要,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水利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水利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第十二條  水利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甲表由水利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水利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
        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