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處個人資料保護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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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一)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處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處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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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專門委員兼任;委員8人,由處長就本處各科、室主管及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委員出缺時,得由處長補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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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
 請有關業務單位、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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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本小組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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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本小組行政幕僚工作由本處秘書室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得邀請本處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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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