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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82805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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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核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
        證之規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申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核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許可證,除各級政
        府機關設置或公益廣告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廣告物面積未超過一點二平方公尺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二、廣告物面積超過一點二平方公尺者,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三、許可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四、廣告物逾許可有效期限而重新申請,其構架之尺寸位置未變
        更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第四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