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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移動式抽水機支援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水防字第 10100352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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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及管理維護移動式抽水機,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抽水機指本府所屬各機關管理之移動式抽水機。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四、移動式抽水機調度權責如下:
(一)平時:各保管機關自行調度運用,但緊急事件或依行政院、經濟部
      指示或災害防救單位請求調度時,由水利局通報各保管機關優先調
      度支援。
(二)防災應變期間: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期間
      ,由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統一調度支援,各保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出
      勤指示後,即應依指示事項辦理支援抽水作業。
    保管機關平時應將抽水機組運用異動狀況通報水利局,於防災應變期
    間則應通報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
五、移動式抽水機支援任務區分如下:
(一)緊急支援:保管機關為因應業務需求,或接受水利局、災害應變中
      心通報緊急支援,應即出動抽水機組,並支應費用,非本市轄區者
      應由受支援單位付費。
(二)一般支援:保管機關提供抽水機組支援請求協助之機關,應由請求
      協助機關自行負責所需拖運費用、運轉油料及人員工資等各項運輸
      、操作、營運及維護管理相關費用。但保管機關與請求協助機關另
      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發生淹水災害時,各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管理機關應使用自有抽水機
    先行抽水,必要時由災害應變中心或水利局依下列原則調派支援移動
    式抽水機:
(一)本市區公所:民間建築物及低窪地區等抽水之支援。
(二)本府建設局:道路低窪地區之抽水支援。
(三)本府消防局:在不影響救災救護主要勤務下之抽水支援。
  (四) 本府水利局 :大型抽水機抽水任務。
(五)其它:依業務權責進行抽水之支援。
      支援期間,移動式抽水機之聯繫、行政協調及督導由保管機關負責
      。但依水利局或災害應變中心調度支援者,由調度者指定人員負責
      。
   使用機關應製作支援期間抽水機組之運轉紀錄備查。
七、使用機關應指定連絡人並派員操作看管抽水機,並不得於支援期間,
    採用任何方式將抽水機組或其附件固定,以維持機組機動救災之功能
    。
八、使用機關應於支援期限屆滿時歸還抽水機組。歸還時應確認抽水機組
    之設備完整及功能正常,並經保管機關檢查及清點後完成歸還手續;
    如有故障或損壞,應負責修復;無法修復時,應負責賠償。
九、保管機關因防汛、救災或業務需要,得於支援期間要求使用機關歸還
    抽水機組,使用機關不得拒絕。
十、各公有公共建築及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均應考量防災需求,辦理抽水
    機組之購置、租用維護及操作事宜。各機關得將機組設備之維護保養
    或搬運操作等事項訂定年度契約委外辦理,俾利任務執行。
十一、抽水機組應儲放於適當場所,以利維護保養及搬運,並應依原廠商
      操作手冊之說明定期維護保養,其操作手冊應列入移交。調借出抽
      水機組歸建後,保管機關應詳實檢查及清點,並依照手冊規定對達
      到規定運轉時數之機油或零件進行更換;有損壞或故障時由使用單
      位負責修復。
十二、保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負責機組設備管理、運轉及維護保養等工作;
      保管機關應於防汛期間每月進行一次啟動引擎空載試運轉,並配合
      防汛演習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實際抽水操作演練,以熟稔機組安裝
      操作及確保功能正常。
十三、維護保養、防汛演習及支援任務之成果,相關人員得簽報獎懲。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公共建築及公共設施管理機關以及抽水機保管
      機關公務預算或災害準備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