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事項,依
據臺中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特設臺中市義勇消防人員
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消防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任期兩年,任滿得連任: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消防局專門委員一人及簡任技正二人。
(四)本府消防局相關科、室、中心及大隊主管人員四人。 |
|
四、本委員會設下列各組,並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救災組:救災義消人員福利互助、文書及一般行政有關事項。
(二)婦宣組:婦宣義消人員福利互助、文書有關事項。
(三)救護組:救護義消人員福利互助、文書有關事項。
(四)會計組: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五)出納組: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
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管業務專門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組長、副組長及幹事各五人,由本府消防局有
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
|
六、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七、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委員會得視福利互助申請案件申請情形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時應
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得於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