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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垃圾處理場營運操作監測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府授環設字第10001642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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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山地區垃圾處理場及焚化廠營運
    操作監測事項,設臺中市文山地區垃圾處理場(廠)營運操作監測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監督事項如下:
(一)垃圾處理場區內各項設施營運操作之監督。
(二)垃圾處理場區內相關處理設備及綠化工作之監督及督促改善。
(三)有關垃圾處理場區內各項公害防治設施之監測。
(四)防範垃圾偷運進場協助稽查。
三、本委員會下設守望相助隊,協助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稽查垃圾偷運進場情事;其成員由本委員會遴選之。
四、本委員會對監督事項,得提出改進建議並要求改善。
五、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四人,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 文山地區里長六人。
   (二) 文山地區居民代表二十八人。
  文山地區指本市南屯區文山里、寶山里、春社里、春安里、新生里
    及西屯區協和里。
  居民代表由各里辦公處推薦,其分配推薦人數為文山里八人、寶山
    里八人、春社里六人、春安里二人、新生里二人及協和里二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
    一人,由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
    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依序由副主任委
    員或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之人選為主席。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並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八、本委員會另聘學者專家數名組成顧問團,由主任委員召集,負責第
    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關監督事項之科學專業監測。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任人員得支領薪資,出席會議
    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撥交委員會依規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