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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 九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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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勞工安全 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暨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委員七人以上,委 員任期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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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由局長擔任主任委員,副局長為副主任委員,並由主任委員 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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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對本局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各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各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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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會議需 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研議事項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通過,方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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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三)本局各單位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四)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醫護人員。 (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前項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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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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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因故出缺時: (一)本局委員由其職務銜接人員續任,或由 局長另行指定人員擔任 ,並經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二)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由工會或各單位主管提報委員會,並經 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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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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