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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本市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通學環境安全、維持學校周邊學童通道、 交通動線之順暢及健全交通導護志工隊(以下簡稱志工隊)組織,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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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工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交通執法人員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二)勸導商店住家排除妨礙學童行進安全之設施,維持學生上下學通道及 交通動線之通暢。 (三)勸導及舉發學區內交通違規事件。 (四)協助通報學生通學路段之公共設施缺失。 (五)巡視學區,發現犯罪嫌疑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六)其他有關學生通學安全之守護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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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隊之組織如下: (一)由學校協調學生家長會或志工家長服務隊,共同招募學校家長、社區 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志工隊。 (二)置隊長一人及副隊長一人至三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全市成立導護志工大隊並敦聘局長擔任大隊長,大隊長聘總幹事一名 協助處理隊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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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隊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與學校相關業務單位密切配合,執行學校交通導護及學區安全維護工 作。 (二)招募隊員,使業務能傳承持續。 (三)辦理隊員基礎訓練、年度訓練等。 (四)辦理隊員聯誼活動並維繫隊員密切關係。 (五)協助處理隊員個別需要之事務。 (六)辦理隊員保險、裝備、獎勵及福利等。 (七)其他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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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隊之訓練規定如下: (一)基礎訓練 1.新進志工隊員均應參加基礎訓練,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半月內辦理, 每次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原則。 2.由各隊自行舉辦為原則,必要時並得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二)年度訓練:各隊得視需要自行辦理為原則,或委由大隊籌劃舉辦,必 要時並得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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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隊之服勤規範: (一)應配合學校上學、放學時段及導護崗之安排服勤。 (二)志工隊之勤務採定點、定時、定崗為原則;惟學區安全守護工作之勤 務採定區域、定時、機動巡邏為原則,每週服勤至少一次或半小時以 上,並得視學校需求斟酌調整。 (三)服勤時,應著制式服裝、配件,並遵守交通導護原則,保持儀表端莊 、態度和藹。 (四)隊員因故未能服勤時,應事先自行協調其他隊員為代理人執行勤務, 並向隊長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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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隊隊員由學校負責辦理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團體意外保險( 含傷害醫療),以保障志工隊隊員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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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隊各項訓練及裝備費用由教育局、學校或學校學生家長會相關經 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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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隊之考核: (一)隊員服勤滿一年,學校應按其服勤時數、工作態度及具體表現,檢討 考核其服勤績效。 (二)志工隊員之服務時數得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隊員執勤不力、表現不良,經查證屬實者,由學校令其退出志工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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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隊之獎勵如下: (一)隊員服勤績效卓著、表現優異者,每年度由學校獎勵或轉請教育局、 臺中市政府獎勵之。 (二)長期奉獻於學校交通導護,擔任志工二年以上,且績效卓著、表現優 良者,每年度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予特別表揚。 (三)辦理交通導護志工業務績效卓著之學校行政人員,每年度得由學校或 函報教育局給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