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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級學校交通導護志工隊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社字第100005665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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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本市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通學環境安全、維持學校周邊學童通道、
    交通動線之順暢及健全交通導護志工隊(以下簡稱志工隊)組織,特訂
    定本要點。
二、志工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交通執法人員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二)勸導商店住家排除妨礙學童行進安全之設施,維持學生上下學通道及
    交通動線之通暢。
(三)勸導及舉發學區內交通違規事件。
(四)協助通報學生通學路段之公共設施缺失。
(五)巡視學區,發現犯罪嫌疑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六)其他有關學生通學安全之守護事項。
三、志工隊之組織如下:
(一)由學校協調學生家長會或志工家長服務隊,共同招募學校家長、社區
    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志工隊。
(二)置隊長一人及副隊長一人至三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全市成立導護志工大隊並敦聘局長擔任大隊長,大隊長聘總幹事一名
    協助處理隊務。
四、志工隊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與學校相關業務單位密切配合,執行學校交通導護及學區安全維護工
    作。
(二)招募隊員,使業務能傳承持續。
(三)辦理隊員基礎訓練、年度訓練等。
(四)辦理隊員聯誼活動並維繫隊員密切關係。
(五)協助處理隊員個別需要之事務。
(六)辦理隊員保險、裝備、獎勵及福利等。
(七)其他有關事項。  
五、志工隊之訓練規定如下:
(一)基礎訓練
1.新進志工隊員均應參加基礎訓練,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半月內辦理,
  每次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原則。
2.由各隊自行舉辦為原則,必要時並得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二)年度訓練:各隊得視需要自行辦理為原則,或委由大隊籌劃舉辦,必
    要時並得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六、志工隊之服勤規範:
(一)應配合學校上學、放學時段及導護崗之安排服勤。
(二)志工隊之勤務採定點、定時、定崗為原則;惟學區安全守護工作之勤
    務採定區域、定時、機動巡邏為原則,每週服勤至少一次或半小時以
    上,並得視學校需求斟酌調整。
(三)服勤時,應著制式服裝、配件,並遵守交通導護原則,保持儀表端莊
    、態度和藹。
(四)隊員因故未能服勤時,應事先自行協調其他隊員為代理人執行勤務,
    並向隊長報備。
七、志工隊隊員由學校負責辦理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團體意外保險(
    含傷害醫療),以保障志工隊隊員人身安全。
八、志工隊各項訓練及裝備費用由教育局、學校或學校學生家長會相關經
    費支應。
九、志工隊之考核:
(一)隊員服勤滿一年,學校應按其服勤時數、工作態度及具體表現,檢討
    考核其服勤績效。
(二)志工隊員之服務時數得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隊員執勤不力、表現不良,經查證屬實者,由學校令其退出志工隊。
十、志工隊之獎勵如下:
(一)隊員服勤績效卓著、表現優異者,每年度由學校獎勵或轉請教育局、
    臺中市政府獎勵之。
(二)長期奉獻於學校交通導護,擔任志工二年以上,且績效卓著、表現優
    良者,每年度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予特別表揚。
(三)辦理交通導護志工業務績效卓著之學校行政人員,每年度得由學校或
    函報教育局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