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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202818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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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民政局得設置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審議委員會,其設
       置要點由民政局定之。
第二十八條  門牌應書明大道、路、街、巷、弄名稱、號次、樓次及室
       號,必要時加列區里名稱,門牌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第二十九條  門牌之編釘、改編,由戶政事務所核定;門牌整編,由戶
       政事務所擬訂計畫,報民政局核定。
第三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