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202818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得委任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戶政事務所)執行。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務時,得請本市各區公所、本府建築
     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