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工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工字第106000957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加強本局及所屬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以
    下簡稱風管所)公共工程建設之執行、督導及協調,以確保工程品質
    及施工安全,預防工程缺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及風管所之工程督導及協調事項。
    (二)工程品質管制之督導事項。
    (三)督導監造單位依契約執行監造工作情形(含監造組織、監造計畫
        、施工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
        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四)承攬廠商之施工及品質計畫書送審、施工材料送審及檢驗、自主
        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施工進度管理、工地安全警示、交通
        維持、環境衛生設施、勞工安全衛生等完善情形。
    (五)協助承辦單位協調施工廠商、相關單位排除施工爭議與困難,以
        利工程順利進行。
三、工程督導時機與頻率:
    (一)由召集人、執行秘書其中一人併同委員二至三人排定行程後,並
        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逕往督導。
    (二)每件標案工程於工程開工後至完工前,至少抽查一至二次。本小
        組得視需要增加抽查次數。
    (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或施工品質不佳、民眾檢舉、工程爭議糾紛不
        斷之個案工程,列為優先及密集督導抽查案件。
四、本要點所稱工程係指本局及風管所辦理之各類工程(十萬元以下及緊
    急搶修工程除外)。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或其指定之簡任級主管人員兼任之;執
    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定之簡任級主管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如下,除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會計
    室主任、政風室主任、觀光工程科科長、技正、股長、風管所所長、
    管理課課長及學者專家(屬複雜案件)等兼任之。
六、督導小組辦理工程督導時,各主辦單位、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
    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備妥設計圖說、施工(監造)日誌、契約書
    、自主檢查表等文件配合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備妥相關檢驗
    機具。
    前項督導小組針對督導所提出應改善事項通知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
    承攬廠商限期改善,並於規定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中、
    後之照片送本小組備查。
    督導小組所需之經費,由各受督導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