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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溫泉資源發展及輔導管理作業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觀管字第104000073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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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所屬機關業務功能,以專責督導
    管理及推動本市溫泉相關業務,特設臺中市政府溫泉資源發展及輔導
    管理作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溫泉資源發展、保育、輔導及管理之策略及政策。
   (二)審查本府溫泉資源發展、保育、輔導及管理之相關法規草案及
         計畫。
   (三)研議本府推動中央溫泉開發管理推動會議決議之相關計畫與政
         策。
    (四) 督導及考評本府所屬機關執行中央溫泉開發管理推動會議決議
         之相關計畫及政策之工作績效。       
   (五)整合本府所屬機關業務權責(如附表)及功能,以落實推動溫泉
         資源發展、保育、輔導及管理業務。
   (六)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促進本市溫泉產業品質升級。
   (七)其他有關溫泉資源發展、保育、輔導及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之
    ,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業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
    派人員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小組各項業務;其餘委員由市長
    指派本府建設局、觀光旅遊局、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環境保
    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地政局、農業局、文化局、財政局、法制
    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及北屯區公所等機關主
    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並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
    補派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幹事十人,由本府建設局、觀光旅遊局
    、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地政局、農業局、經濟發展
    局、文化局及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等機關各指派辦理相關業務之科(
    組)長以上人員兼任,配合本小組幕僚作業推動相關業務。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小組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小組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小組召開
    會議審議。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為之。決議事項涉及
    本府所屬機關業務權責,由該所屬機關指派專人辦理。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及本府以外之機關(單位)代表
    、專家、學者及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以研議推動事項。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參加列席之本府以
    外非公職之專家、學者及人士,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