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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績優社政人員表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綜字第105009299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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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基層社政業務之組織運作
    ,維持行政效率,篤行社政服務品質,增進人民滿意度,以期鼓勵社
    政業務人員平時服務與團體合作精神,並表揚其工作辛勞及服務績效
    ,揚善殷鑑,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區公所現任社會課(或社政業務)課長及社政業務承辦人員。
    (二)區公所現任辦理社政業務里幹事。

    (三)本局及所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市立仁愛之家現職人員。
三、表揚基準:
    (一)資深敬業服務獎:社政服務年資累積十年以上者,並具下列條件
        之一者:
    1.對社政業務之推展,具積極主動負責的態度,且能恪盡職守及無私
      奉獻者。
    2.熟稔社政業務法令,並能積極配合推展、精益求精,著有績效者。
    3.機關有舉辦公開票選機制,並經民眾票選為最佳服務者。
   (二)服務績優獎:社政服務年資累積三年以上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社政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實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2.熟稔社政業務法令,對推行社政業務及工作有積極表現,實有績效
      者。
    3.機關有舉辦公開票選機制,並經民眾票選為最佳服務者。
   (三)特殊貢獻獎: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社政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市(縣)府以上層級之政
      府機關或著名學術機構審查具有價值或採行,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者。
    2.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重大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獲民眾肯定
      ,並出具媒體報導或正式紀錄者。
    3.處理重大災害或急難事件有特殊貢獻者。
    4.最近三年獲全國或市(縣)業務績效評鑑前三名或最高等第之相關業
      務承辦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完成重大公益事業,足為社政人員楷模
      者。
   (四)同一年度受表揚人僅得選擇一項獎別接受表揚。
四、表揚人數:
    各區公所以前一年度該區戶籍人口數為基準,其區內人口數在十萬人
    以下者社政人員得提報表揚三人,區內人口數十萬人以上未達二十萬
    人者得提報表揚五人,區內人口數二十萬人以上者得提報表揚七人;
    本局及所屬機關合計提報表揚人數,以各區公所得提報人數加總之二
    成為限。但特殊貢獻獎不受前述提報人數之限制。
五、評審方式:
    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就本局及所屬機關主管遴選五至七人為評
    審委員,以公正公開方式就推薦資料予以審查評選。
    前項評審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含)內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撤職、休職、降級
        、減俸、記過、申誡)確定者。
    (二)最近三年(含)內曾接受本表揚要點同獎項之受獎者。
七、表揚方式:本局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品。
八、推薦單位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提報各表揚人選並檢具推薦表及相
    關證明文件送本局審查辦理表揚。
九、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