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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里建設服務經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地字第10800607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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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加強基層建設,有效執行區里建設及服務需求,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區里建設服務經費辦理項目如下:
    (一)次要巷道之路面、水溝。
    (二)擋土牆、欄杆、駁坎或台階等新設或修繕。
    (三)區及里活動中心之修繕工程。
    (四)區及里活動中心設施之購置。
    (五)簡易飲用給水設備。
    (六)里民聯絡簿。
    (七)區里服務事務機具(不含消耗品及維護費用)。
    (八)消防設施(含充填、維修)。
    (九)政令宣導設施、器具。
    (十)環保器具。
    (十ㄧ)辦理節慶、公益、環保、教育訓練或研習等相關活動。
    (十二)其他經審查認定之小型工程、區里公共設施及財物設備。
三、各區區里建設服務經費編列於區公所預算項下,由區公所依區里實際
    需求按經資門性質覈實編列支應,並執行簽辦、發包及驗收事項。
    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二款其他經審查認定之小型工程施作總經
    費,不得少於建設服務經費當年度可支用數百分之六十。
四、各區公所辦理區里建設服務案件時,應先組成審查小組並召開會議審
    查,斟酌輕重緩急予以適切處理。但工程施作有配合款或無償提供土
    地者,應優先辦理;涉及私有土地者,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
    書。
    各區因緊急災害或臨時發生事故,未立即搶修,將造成危害或嚴重影
    響其他重要施設安全者,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工程,由區長全權處理
    ,並於下次審查小組會議追認。
五、購置財產設備未達行政院訂定財物標準分類之最低使用年限,不得重
    複購置。
    設備購置屬財產部分者,區公所應為財產增加之登記,且詳載購置品
    名、金額、購置日期、財產放置地點、保管人,並於每年定期盤點清
    查,里長卸任時應列入移交。
六、區公所應分別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及次一年一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將上半年度及整年度全區區里建設服務經費支應情形函報臺中市
    政府備查:
    (一)建設服務成果照片。
    (二)區里建設服務經費審核意見表(如附表一)。
    (三)區里建設執行結果統計表(如附表二)。